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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30 15: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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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心血管系统、血管淋巴系统类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依据国家医保局《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2026年第二批至第六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规范了我省心血管系统类、血管淋巴系统类、消化系统类、一般治疗类、物理治疗类、病理类、颌面外科类、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599项,其中心血管系统类129项、血管淋巴系统类116项、消化系统类150项、一般治疗类63项、物理治疗类32项、病理类28项、颌面外科类71项,药学类10项(详见附件)。

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在不高于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前提下,调整本地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部(省)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文件要求,随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同步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

五、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部(省)属医疗机构分两批执行。第一批2026年11月17日执行颌面外科类、药学类。第二批2026年12月1日执行心血管系统类、血管淋巴系统类、消化系统类、一般治疗类、物理治疗类、病理类。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吉林省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2.吉林省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3.吉林省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4.吉林省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5.吉林省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6.吉林省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7.吉林省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8.吉林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9.吉林省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0.吉林省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14日     
   
   初审:张宇良 终审:肖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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