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长期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动当前长期照护师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紧落实责任
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由国家医保局牵头实施长期照护师专项培训,重点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及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2026年至2028年全省培训长期照护师分别为不少于2000、3000、4000人次。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培训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同,遴选培训机构
各地医保部门应主动对接当地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培训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严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培训机构的数量、布局及资质要求(包括教学环境、实训设施和师资配备等),共同尽快遴选一批培训能力强、符合资质要求的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纳入清单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积极推进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申请成为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坚持考培分离原则,防止以训代考。2026年底前,各市级医保部门会同市级人社部门共同遴选至少1家培训机构,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
三、规范培训方式,确保培训质量
按照国家局11号文相关规定,各地在推进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的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尊重实际,在摸清培训需求的情况下有针对性的组织实施,质量为先,有序推进,不可简单追求数量,防止简单摊派任务式搞培训。要积极培养、选拔和推荐优质师资人才,支持打造长护师优质特色培训课程,切实提升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训机构对考核合格者发放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加强对培训的全过程管理,对培训质量不高、违规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按程序退出目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四、明确政策支持,增强参与动力
现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机构”)须于2027年底前完成50%在职长护服务人员的培训,2028年底前实现长护服务人员培训全覆盖。拟从事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服务费用的人员,须先行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鼓励长护险定点机构优先聘用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到2027年底,全省长护险定点机构中长期照护师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占比达到20%以上。探索建立与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相衔接的差异化支付机制。鼓励各地根据本区域就业用工需求情况,将其纳入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列入“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和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重点领域。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宣传服务月、政策下乡、网络与新媒体平台、上门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动员,说明培训政策、报名流程、补贴标准等,提升政策知晓度。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动态发布培训及考试公告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积极组织“技能培训成果展”等特色活动,挖掘参训后就业改善和收入提升的典型事例,弘扬工匠精神,崇尚技能,树立长期照护服务职业的良好职业风尚,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尊重长期照护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长期照护师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反馈问题。从2027年初至2028年底,每半年将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情况,报送省医疗保障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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