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精神,全面规范推进我省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把控认定工作质量,夯实长期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基础,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前期工作稳步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决定面向社会再次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长期照护师队伍能力水平,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促进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权益。
二、征集遴选职业
本次征集遴选职业为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编码
为4—14—01—03,遴选级别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等三个等级。
三、征集遴选范围
(一)申请机构已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且正常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硬件设施方面,拥有符合长期照护师评价要求的专业场地,配备完善且先进的设施设备,能充分满足评价工作的各项需求。在专业能力方面,具备健康照护培训考评认定相关经验,熟悉掌握医保相关政策。在专业领域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相关技术支持和实践经验,且专家队伍组成适应长期照护师评价工作的标准与要求。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二)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业务被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等专项整治范围,尚未整改完毕的机构,不能申请。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申请机构请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请表》(附件1)。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编办、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
4.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
5.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专门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名单。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运行制度、财务制度、质量管控文件及应急预案等。
8.诚信承诺书。
(二)遴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估,采取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质询答辩等方式,形成评审评估意见,择优遴选1家机构。
(三)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遴选出的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手续。
五、其他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实施。各地要深刻认识长期照护师队伍建设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同,各地医保部门联合人社部门择优确定培训机构,严格规范培训流程,保障培训质效,推动照护技能人才队伍稳步壮大。
(二)拓宽宣传渠道,提升政策知晓度。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公开认定机构遴选、培训考核等相关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发布,确保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全面知晓、有序参与。
(三)完善激励举措,引导全员参训。鼓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与等级认定,落实培训考核补贴政策,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分配、岗位聘任、晋升发展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参训、提升技能的主动性。
(四)深化部门联动,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医保、人社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指导长护服务机构规范使用技能人才,建立完善与长期照护师技能等级相匹配的服务评价、待遇保障、差异化支付机制,营造重视技能、尊重人才、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朱焱,0431-8057591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王卉,0431-88690799。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11日
初审:张宇良 复审:王怀刚 终审: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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