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其评估结论直接影响参保人员能否公平、及时享受相关待遇。为规范评估行为、提升评估质量,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先后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对评估机构管理提出统一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在梳理总结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经验并借鉴全国其他试点地区评估机构管理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三、《实施细则》对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有什么要求?
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需同时满足多项基本条件并完成规定程序。申请条件包括:已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评估机构,或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具备劳动能力鉴定资质的机构,或具备健康保险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功能的条件;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申请程序主要包括: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过材料审核与综合审核、通过社会公示、签订服务协议并备案,向社会公布名单。
四、《实施细则》对定点评估机构的退出机制有什么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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