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无障碍浏览   |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医保新闻 >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7 16:28:00 来源:
打印| 字号:[         ]|

《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其评估结论直接影响参保人员能否公平、及时享受相关待遇。为规范评估行为、提升评估质量,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先后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对评估机构管理提出统一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在梳理总结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经验并借鉴全国其他试点地区评估机构管理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定点评估机构确定、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其核心内容包括三大部分:一是确定了评估机构的申请条件、准入程序及不予受理情形;二是明确了定点评估机构在依法依规评估、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人员与档案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运行管理要求;三是建立了通过协议管理、履约考核、行政与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实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实施细则》对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有什么要求?

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需同时满足多项基本条件并完成规定程序。申请条件包括已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评估机构,或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劳动能力鉴定资质的机构,具备健康保险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相关功能的条件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申请程序主要包括: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过材料审核与综合审核、通过社会公示、签订服务协议并备案,向社会公布名单。

四、《实施细则》对定点评估机构的退出机制有什么具体要求?

《实施细则》建立了系统、动态的监督与退出机制。首先,服务协议中必须明确退出规则与违约责任。其次,经办机构通过定期履约考核来管理,考核结果与协议续签、服务费用支付挂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此外,机构发生重大信息变更需及时申报,否则可能导致协议解除。最后,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及畅通举报渠道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多方共治的监管格局。


初审:张宇良 复审:王怀刚 终审:康鹏 

(责任编辑:

×
分享到 - 微信

主办单位: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3999号   |   全省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   |   网站地图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2022002849号  |  网站标识码:2200000083  |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22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