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时间截止到2025年2月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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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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