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吉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11月22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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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收);邮编:130031。
附件:1.吉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2.吉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4版)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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