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职工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工作开始前,我们召集了全省各地区登记审核相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召开了两次研讨会,确定了《规程》的整体方向及框架,完成《规程》起草工作后,先后向各地征求了修改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对《办法》进一步完善,并向相关厅局、各地征求意见一次、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建议一次、组织专家论证一次、风险评估一次,保证了《办法》的合理性、实用性。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19条,适用于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规范管理职工个人账户,从计入方式、家庭账户建立、使用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账户的相关管理工作内容。
《办法》坚持从参保人员利益出发,以我省实际情况为背景,立足于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医保权益,贯彻落实59号文文件精神,作为59号文件落地的细化专项配套文件,规范了全省个人账户管理,加强了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政策指导,有助于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了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化、系统化,进一步推动我省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个人账户额计入基数、比例及利息计算方式,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一设置为2%;退休人员分两步达到计入标准,第一步以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固定基数,并按原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第二步,以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统一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二是明确个人账户家庭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及使用顺序;三是明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登记的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四是明确各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累计范围,本人使用的个人账户支付的个人自费部分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及用于家庭成员使用的部分,不纳入各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累计范围。五是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职责。六是明确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结算方式。七是明确违规处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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