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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要点
我省现行医疗救助制度仍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1号)。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我省目前主要针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予以救助。救助方式采取费用和病种相结合,具体包括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一是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人员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0%。二是特殊疾病救助。特殊疾病救助病种省级层面统一设置了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5种疾病。具体救助病种由各县(市)在上述5种病种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患特殊疾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三是大病门诊救助。大病门诊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大病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不低于30%救助。
二、下一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工作安排
2021年11月,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安排,我局明确了重点任务分工,以局长办公会议形式审议我局落实42号文件的工作任务和分工安排,确定了相关配套文件的发文层级和发文时间。同时,下发了工作通知,组织各统筹地区对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政策梳理,结合42号文件,对下一步政策调整进行谋划。在此基础上,着手起草我省配套文件《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拟待征求相关部门修改意见,履行相关发文程序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于2022年6月底前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