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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医保 已办结
2020-04-21
我是一名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现在办理的是城乡医保,了解到有灵活医保,报销比例更高,因此想从城乡医保转成灵活医保,不知是否可行,是否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

一、关于灵活就业制度 2002年,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政府体改办联合印发《关于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医字〔2002〕24号),对各统筹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保险)政策作出相关要求。参保方式上可选择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其中之一;缴费办法上,统账结合缴费基数为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其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单建统筹缴费基数为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根据各统筹地区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低于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70%;医保待遇方面执行统筹地区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关于制度的建立和参保人的选择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要求“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2011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较强,就业状态不稳定,同时受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人口年龄结构、医疗资源、医疗保障水平差异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各统筹地区关于医保灵活就业政策也有所不同。因多次电话沟通未联系上您本人,关于退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式、条件的相关政策,具体规定请咨询参保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

2020-04-29 14: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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