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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2 15:0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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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现将起草我省《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医疗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重点领域,近年来一直作为省政府民生实事予以推动开展。现行《吉林省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吉人社联字〔2017〕79号)已经无法适用于当前异地就医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于6月30日印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文件中对跨省异地就医工作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对后期工作进行了部署,并要求各省份在 2022年 12月底前同国家政策相衔接。为贯彻落实22号文工作安排,完善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我单位牵头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与东北师范大学开展课题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完成《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此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以下三方面意见。一是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公开征求意见反馈10条,均涉及办法印发后的具体执行和政策理解,我们认为,在下步工作中印发的《经办规程》和宣传工作中可以为参保人解决,故不予采纳。二是各市州征求意见。经征求各市州医保局意见,其中通化市、辽源市、四平市、延边州无修改意见;其他市州意见均为政策理解层面,故未采纳。三是财政厅意见。财政厅建议在《征求意见稿》增加财政部门相关职责和流程,经沟通研讨,予以采纳完善。

三、文件内容

《征求意见稿》对我省异地就医工作行政职责和经办职能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了梳理。对异地就医人员分类、待遇管理、就医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医保服务、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异地就医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

(一)完善人员分类

《征求意见稿》将异地就医人员按照就医需求不同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转诊和急诊人员、其他外出就医人员三类。同时,按照就医地范围不同将异地就医分为跨省异地就医、省内异地就医(包括市(州)内跨县域就医、跨市(州)非县域就医、跨市(州)县域就医)两大类。

(二)完善待遇管理

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待遇支付比例根据异地就医需求和范围不同,执行三档待遇一是一档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二是二档待遇: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三是三档待遇: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三)优化医保服务

《征求意见稿》设置省内县域就医、省内门诊就医等无需备案情形,将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新增“允许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享受直接结算服务”等救济方式,方便异地就医参保人就医享受待遇《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五级经办服务体系,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就医、结算等便捷服务。通过信息共享、数据交互方式主动识别具备异地就医资格的参保人员实现参保地人员在异地就医最优待遇免申即享。要求各级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健全服务告知制度,预先告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提高参保人员认知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从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协同管理等方面对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进行了规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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