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失能等级评估是确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待遇的基础。目前,我省虽然初步建立了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但评估内容不够全面、评估机构和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评估指标体系的不统一,也影响了与相关养老服务评估指标的衔接和长护险试点的深入开展。
我省医保“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对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护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也作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试点实际特别是巡视整改“回头看”要求,有必要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历时两个月左右,先后征求了省民政厅、地方医保局的意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风险评估。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三十七条,对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程序、评估标准、评估费用、监督管理等环节予以了规范。附件1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与国家37号文内容一致。其中表C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表,是在吸纳各地成熟经验后在国家基础上适当调整后而成,表D长期护理综合失能等级划分表的分值与调整后的C1表相衔接。附件2为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作为享受长护险待遇的依据。
四、下一步工作
《办法》拟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与省民政厅会签联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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