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无障碍浏览   |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2-08-16 17:35:00 来源:
打印| 字号:[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促进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结合我省试点地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5日。
电子邮箱:jlybdy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反馈”。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编:130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1.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6日

附件1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促进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结合我省试点地区实际,现就开展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在开展长护险试点基础上,总结部分试点地区经验,探索将长护险服务模式由单一机构护理向居家照护延伸,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不断增强参保人员在长护险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实际,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模式;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居家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多方协同,形成长护险、养老服务和老年健康支撑体系的协同联动;坚持统筹安排,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完善;坚持机制创新,持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健全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保基本,低起步,从保障基本居家照护需求出发,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确保制度公平、可持续。
(三)覆盖范围。2022年选择长春市、松原市、梅河口市、省直等试点地区开展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力争在“十四五期末”覆盖我省长护险所有试点地区。
二、明确主要政策
(四)明确服务对象范围。试点地区长护险参保人员,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自愿申请并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待遇。起步阶段,试点地区可先从城区或困难群体起步,逐步扩展至全域全参保人员。居家照护服务对象在住院、机构照护服务期间停止居家照护服务。
(五)明确定点机构范围。试点地区依法设立,且经营(业务)范围包含居家养老服务或医疗服务等项目的机构,以及与街道(乡镇)、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履约能力评估的,纳入长护险居家照护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范围,并与试点地区长护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不得超出业务活动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跨统筹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与相关统筹区经办机构分别签订服务协议。
(六)规范服务项目管理。居家照护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项目,可采取“项目+时长”方式由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提供服务,具体项目和时长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探索由具有照护能力的近亲属或邻里向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试点地区可根据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拓展服务内涵。
居家照护涉及医疗护理项目的,可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以及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七)强化服务人员管理。提供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的人员,应是定点机构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以及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或经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或者委托的机构颁发相关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 
定点机构应与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重点明确培训方案和内容、服务质量管控、劳动报酬等双方权利义务。定点机构要开展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人员日常培训,相关培训情况纳入定点护理机构协议考核。
(八)加强服务过程管理。居家照护服务,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定点机构提供。定点机构要结合本单位服务能力,对居家照护服务对象的疾病情况、身心状况、健康需求等进行全面评估,并指导其合理选取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与居家照护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并建立服务档案。定点机构应合理确定每名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人员和其服务对象的人员配比,试点阶段以“一对多”服务为主。
定点机构要提高服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为其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用于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因发生意外或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
(九)提升居家照护服务质量。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服务计划确定的项目、时长及工作规范等提供服务。上门服务人员应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服务前应核实居家照护服务对象身份,评估其肢体功能,向其监护人宣读风险知情书。服务结束后,由居家照护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在居家照护服务满意度评价表中如实填写评价结果,并备案存档,作为核验服务质量的依据。服务人员要在医保APP上按要求完成每次的服务打卡记录,并实时上传有关佐证资料照片。
(十)规范基金支付
1.支付范围。居家照护服务所发生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费用以及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等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
2.支付标准和限额。试点地区参考当地平均医疗照护收费标准,确定居家照护服务标准。可结合当地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支付比例。在规定服务项目内,居家照护服务所发生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护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4.结算管理。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在每次服务结束,经居家照护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确认后,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机构;应由长护险基金承担部分,由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在征得居家照护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意后,对超出规定项目、次数和时长标准的服务,可按市场服务价格标准收费,由居家照护服务对象个人承担。
5.支付凭证。定点机构结算时,应按规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医疗收费票据或专用发票等,并重点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金额、长护险支付金额、个人支付金额等。
6.财务管理。定点机构要进一步理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建立与长护险政策相适应的收付费模式,确保长护险照护项目费用支付与票据信息对应,做好与长护险待遇支付的政策衔接。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机构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服务协议管理,加强协议管理力度。完善协议管理机制,对服务质量差、满意度低,或存在违反长护险政策和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经办机构要做好居家照护服务的咨询、投诉及回访调查等工作,对定点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培训、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可采取专项调查、网络抽查、现场稽查、满意度统计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稽核。
2.加强服务监管。定点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居家照护服务行为。居家照护服务人员作为定点机构派出人员,接受定点机构统一管理,发生的长护险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定点机构承担。
定点机构和有关人员存在伪造变造居家照护服务有关资料、虚构服务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属于服务协议规定的,按照协议规定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处罚范畴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协同联动
(十二)加强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调。支持具备服务能力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将照护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培育一批集照护、上门服务于一体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将服务延伸至失能老年人家庭。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用房开办具备服务能力的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
加大力度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构建以县级社会福利院、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村级养老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为载体,城乡互动、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开展居家照护服务,并按规定纳入长护险定点机构范围。
发展“互联网+照护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养老床位,方便失能老年人照护。
对上述机构提供的居家照护服务,长护险在定点和支付政策上按规定予以支持。
(十三)加强与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协同。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扩大医联体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护理服务范围。家庭医生、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项目属于长护险支付范围的,由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四)加强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政策协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
(十五)加强与居家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协同。加强对以护理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将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医疗护理员培训内容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养老护理员社会化培训按照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护理员内部培训参照现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开展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后,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按规定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并颁发有关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以及近三年参加民政部门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直接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其他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从业并提供护理服务,在自行或由定点机构组织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后,作为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人员。
开展居家照护服务前已在定点机构工作但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临时作为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人员。试点地区要组织上述人员限期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到期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得再提供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开展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作为深入推进长护险试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医保事业和老龄事业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
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完善基金支付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管理,做好养老服务与长护险的相关衔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护理服务行为;人社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应补贴。
试点地区要加强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试点地区在工作推进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本指导意见印发后,如与国家新政策、新要求不一致的,按国家新政策、新要求执行。



附件2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补齐民生短板,省医疗保障部门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通过保险方式解决失能人员照护问题作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目前,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通化市、梅河口市、珲春市和省直开展了长护险试点。试点阶段,长护险主要解决了重度失能人员在定点机构的照护问题。2022年以来,长春市等部分试点地区开始探索将长护险服务保障范围延伸至居家照护。
二、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主要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22〕12号)等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意见》目前已征求了我局相关处室(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和地方医保部门的意见。 
《意见》分总体要求、明确主要政策、加强协同联动、加强组织领导四部分,共十五条。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覆盖范围;明确主要政策部分,总结部分试点地区开展居家照护的经验,对对象范围、机构范围、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质量、基金支付、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加强协同联动部分,重点加强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政策、照护服务队伍建设的协同,形成政策合力。
四、下步工作
《意见》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后,拟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

(责任编辑:

主办单位: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3999号   |   全省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   |   网站地图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2022002849号  |  网站标识码:2200000083  |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22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