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众参与方式及对象
本次公众参与通过网络(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邮件、信函等方式为主。调查对象为社会公众,尽可能从各个方面获取不同的信息。
二、公众参与时间
2022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共31天。
三、公众参与结果
截止2022年6月11日0时,共收到反馈意见5件,其中3件意见为无效意见,其余2件意见归纳后主要为2个方面建议,一是建议明确无继承人的死亡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二是建议考虑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及计入基数,同时可考虑取消个人账户。
四、意见采纳情况
对上述建议不予以吸收采纳。关于明确无继承人的死亡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按照业务经办管理,无法确定其继承人时,暂不能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待其按法定程序确认继承人后,方可申请办理。
关于个人账户计入比例、计入基数及取消个人账户问题,我们在拟定政策措施时已予以统筹考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月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办法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2%左右”。为保障参保人员利益,现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一设置为2%;退休人员分两步达到计入标准,第一步以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固定基数,并按原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第二步,以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统一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感谢社会各界对《吉林省城镇职工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关注和支持。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7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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