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无障碍浏览   |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医保新闻 >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6 20:31:00 来源:
打印| 字号:[         ]|

《吉林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及《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要求,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吉林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现将此实施意见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邮箱jlsylbzjzcc@163.com
附件:吉林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及《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要求,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试点改革效应,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及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在试点城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基础上,国家统一部署,扩大采购区域范围,组织相关地区形成联盟,开展跨区域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明显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二、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确定的供应吉林省的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 

   三、主要任务 

  (一)成立领导小组,组织推进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 

   为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成的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整体谋划、协调推进。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为确保完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卫健、市场监管、商务、药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基金使用等工作,保障中选药品货款支付及临床用药需求;卫健部门做好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监测等工作,预警药品供应短缺信息,加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购销合同监管,规范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履约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药监部门强化中选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联采办采购文件要求具体落实。 

  (三)确保中选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中选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各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药品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要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确保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上报的2018年中选药品采购数据为基数,按照国家联采办确定的比例为准。在确保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四)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 

  加大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依法实施对中选药品的全覆盖现场检查,适当增加检测频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将中选药品使用监测纳入总体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中,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授权,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以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中选药品的供应。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需购买中选药品,应按其中选价追加合同进行采购,并按照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确保及时回款,建立医保预付制度 

  为确保按时回款,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由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用医保基金按辖区内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的50%所需金额,预付给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六)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支付标准予以支付。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原则,逐步调整支付标准,原则上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七)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杠杆调节作用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从而进一步调动医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八)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信息化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国家联采办要求,负责数据信息联通监测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对不按购销合同规定供货及配送的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工作进度 

  (一)准备阶段(2019年11月底前)。征求各部门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出台扩大区域范围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配套政策,组织完成扩大区域范围中选药品挂网、建立配送关系、签订购销合同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开展宣传培训,组织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要求采购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品种。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处理突发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1—3月)。对医疗机构扩大区域范围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优化药品使用结构。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意识,精心组织实施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取得实效。 

  (二)履职尽责,加强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制定下发相关配套文件,明确进度安排,逐项推进落实。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息互通,互相支持配合,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平稳有序。 

  (三)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确保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广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患者政策解释与用药引导。同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

主办单位: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3999号   |   全省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   |   网站地图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2022002849号  |  网站标识码:2200000083  |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22号

微信公众号